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黨法第38條規定如下: 違反政黨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者,將受到罰鍰,數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至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政黨法第二十條,該條規定涉及政黨製度的各項規定。由於沒有提供詳細的範例或更多內容,無法進一步解釋或舉例該項規定的具體內容。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者,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政黨未依規定設置及保存帳簿記載之處罰。
政黨未依規定設置及保存帳簿記載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