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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83 條(施行日)

  1. 1.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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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律文條,戶籍法第83條規定了該法的施行日期。 1. 根據第一項,除了戶籍法的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九條,在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生效。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的生效日期則由行政院決定,這些條文的生效日期是從公布日開始計算。 2. 根據第二項,戶籍法的修正條文從公布日開始生效。 以上就是戶籍法第83條的釋義,依據該條的規定,法律的施行日期可以根據不同的條文而有所不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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