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戶籍法第82條,本法的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這表示詳細的制定和實施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以確保戶籍法的有效執行。 例如,國內的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該部門依法負責制定和解釋戶籍法的施行細則,並指導地方政府實施該法律。此外,根據戶籍法第70條,內政部也有權規定關於戶籍的相關事項。該部門可能會頒布一些指導性文件、函釋或規則,以明確指導地方政府在戶籍管理方面的執行。 因此,戶籍法第82條明確了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制定戶籍法施行細則,並提供了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和指導相關戶籍事項的權限。
死亡登記之聲請,應向死亡地或死亡者之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在行駛之火車、長途汽車、電車或飛機中或不備航行日記簿之船舶中死亡者,得於到養地為死亡整記之聲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死亡登記之聲請,應向死亡地或死亡者之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在行駛之火車、長途汽車、電車或飛機中或不備航行日記簿之船舶中死亡者,得於到養地為死亡整記之聲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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