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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10

快速跳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姓名條例第10條,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更改姓名: 1. 原名音譯過長或不正確。 2. 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3. 因執行公務的需要,應更改姓名。 舉例來說,在這個案件中,原告可以主張根據姓名條例第10條的第一款,他的原名音譯不正確,因此可以申請更改姓名。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4

(042022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900601 全文修正)

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宜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0920606 修正)

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

立法理由增列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法定原因而改姓者,可由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申請改姓,毋庸由改姓當事人再親自申請,以資便民。

(1040505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420220 制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09006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涉及當事人姓名權之使用,宜以當事人為申請人。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時,以其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

(0920606 修正)

增列因被收養或終止收養等法定原因而改姓者,可由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之申請人同時申請改姓,毋庸由改姓當事人再親自申請,以資便民。

(1040505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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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姓名條例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姓名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姓名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