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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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喪失國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二、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三、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四、受輔助宣告者附繳其輔助人同意證明。 五、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六、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 2.戶政事務所於受理前項申請案時,應同時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戶籍資料。但未滿十四歲或未曾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 3.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明,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 4.第一項第六款所定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未能檢附戶籍資料者,檢附結婚、認領、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證明文件。 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另檢附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文件。其入出國日期紀錄及遷出國外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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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規定,申請喪失國籍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以下文件:(1)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2)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的證明;(3)未成年人需要附上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證明;(4)受輔助宣告者需要附上輔助人的同意證明;(5)役齡男子需附上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的證明;(6)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 另外,根據第2項的規定,戶政事務所在受理申請時要查明申請喪失國籍者的刑事案件紀錄和戶籍資料。不過,未滿14歲或未在國內設有戶籍的人可以免查刑事案件紀錄。 第3項中列出了可以作為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明的文件,包括:(1)戶籍資料;(2)國民身分證;(3)護照;(4)國籍證明書;(5)華僑登記證;(6)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的華裔證明文件);(7)父母中有一方具有我國國籍的證明和本人出生證明;(8)歸化國籍許可證書;(9)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證明文件。 最後,根據第1項第6款,第6款所指的證明文件包括:(1)未能提供戶籍資料的人需要提供結婚、認領、收養、監護、輔助宣告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證明文件;(2)根據第12條第1款但書的規定,在國外居住的外國人需要另外附上國外居住的身分證明文件。其出入國日期紀錄和遷出國外的戶籍資料由內政部代查。 (參考資料:行政法院判決文件)
- 第十一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核名詞
- 認領名詞
- 收養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款但書條文
- 國籍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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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