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申請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經許可者,由內政部核發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申請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的人,需要經內政部核發相應的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參考資料:內政部「國籍法施行細則」(民國102年4月16日修正)。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