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籍法施行細則6

快速跳轉
  1. 1.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三年或二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2. 2.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3. 3.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五年或十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1. 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這表示申請人在申請歸化前的連續五年或三年中,必須每年累計至少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這段期間不能有中斷。如果在這段期間內因逾期居留而不符合居留要件,導致居留期間中斷,但逾期居留期間未超過三十日的話,仍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2. 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包含在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的計算內。 3. 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意思是在申請歸化前的連續十年中,必須有居留事實繼續不中斷。 舉例來說,如果某申請人在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的五年期間中,在每一年都有合法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沒有逾期居留超過三十日的情況,則符合國籍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