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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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歸化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 2.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之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之計算,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之收入或財產: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 4.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所檢附者: 一、配偶。 二、配偶之父母。 三、父母。
- 5.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由前項各款人員之一檢附者,該等人員並應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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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申請回復國籍或申請歸化國籍的人,需要具備一定的財產或專業技能,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具體的規定如下: 1. 如果是申請回復國籍或根據國籍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申請歸化國籍,可以檢附下列文件中的一項,由內政部來認定: - 國內的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 雇主開立的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其他足以證明自立或生活無虞的資料。 2. 如果是以前款以外的情形申請歸化,需要具備以下情形之一: - 最近一年國內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勞動部公告的基本工資的兩倍。 - 國內動產和不動產估價總值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 - 我國政府機關核發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 持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的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許可,在台灣地區永久居留。 -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的情形。 3.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四目的文件,包括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生活扶助的配偶、配偶之父母和父母。 4.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定金額的計算,包括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的配偶、配偶之父母和父母的收入或財產。 5.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所定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包括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的配偶、配偶之父母和父母所檢附。而這些人還應該提供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的擔保證明書。 以上是根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參考相關參考資料。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條文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條文
- 擔保名詞
- 國籍法 第 3 條條文
- 國籍法 第 4 條條文
-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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