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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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歸化測試機關應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以定期集中測試或隨到隨考之方式擇一辦理。
- 2.測試方式採集中測試辦理者,於受理申請案二星期內,應以書面通知參加歸化測試者測試時間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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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第八條,該條的兩項規定為: 1. 辦理歸化測試機關應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以定期集中測試或隨到隨考之方式擇一辦理。 根據這項規定,辦理歸化測試的機關應該根據需要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可以選擇定期集中測試的方式,也可以選擇隨到隨考的方式。這樣可以提供給申請者適當的選擇和方便。 2. 測試方式採集中測試辦理者,於受理申請案二星期內,應以書面通知參加歸化測試者測試時間及地點。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採取集中測試的方式,測試機關應在受理申請案後的兩個星期內,向參加歸化測試的申請者發送書面通知,告知他們的測試時間和地點。 這些條文是根據《中華民國國籍法》中有關歸化取得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所制定的法規。根據這些法規,申請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人需要通過測試來證明他們擁有基本的語言能力和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機關應該依據這些法規的要求,合理安排測試的時間和地點,並向申請者提供相關的通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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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