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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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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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役男指的是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的男性。根據該條款,役男若要申請出境,必須依據本辦法及入出境的相關法令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46)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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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