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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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出境,指離開臺灣地區。
- 2.前項臺灣地區,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之臺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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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3 條,該條法規針對役男出境進行規範。根據該條第 1 款,出境指的是離開臺灣地區。而根據第 2 款,臺灣地區指的是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所定義的臺灣地區。 依據第二款的規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定義臺灣地區為「各級機關、機構、企事業單位及人民團體所在地區,以中華民國憲法及各法律規定為範圍」。因此,依照這個定義,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3 條所指的臺灣地區是指中華民國管轄的地區。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役男离开中华民国的地区,如离开台湾岛到其他国家,他的出境行为就属于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所规定的范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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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