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 一、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二、死者功績合於國葬或公葬者,分別依有關法令辦理。 三、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死者遺囑或其家屬之意見葬厝。 四、死者無家屬時,葬厝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政府在處理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葬厝事宜時應遵守的規定: 1. 會同死者家屬前往遺骸地迎祭運葬。 2. 死者若有國葬或公葬的功績,則依相關法令辦理。 3. 若沒有法令的特殊規定,則根據死者的遺囑或家屬的意見來處理葬厝事宜。 4. 若死者沒有家屬,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處理葬厝事宜。 根據上述法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替代役役男因公死亡的情況下,需要與死者的家屬協商處理遺骸事宜,並根據死者的功績以及遺囑或家屬的意見來安排適當的葬厝方式。若死者沒有家屬,則由政府負責處理葬厝事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內政部,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1條,http://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2/year/y1-6-1-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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