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2 條是針對替代役役男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的情況,進行就養安置的規定。根據法條的第一項,如果替代役役男在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主管機關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行審核及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第二項則是指,如果替代役役男在退役或停役後,因原受傷部位惡化,需要長期療養或安養,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行審核及辦理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 根據這些規定,替代役役男可以根據自己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的情況,申請進行就養安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需要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然後交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進行審核和辦理。這些就養安置可以按照全部供給制進行。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和範例,可以參考《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條例》,該法規對於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的安置程序和要求有所規定。具體來說,替代役役男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以便主管機關或政府進行審核。根據法條的具體規定,供給制的就養安置需要根據替代役役男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核及辦理。 當然,以上採用的是類似的法律條文作為參考,而不是曾提到的法條;由於我們無法提供完全準確的參考資料,因此提供了類似法律條文的描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