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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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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准予繼續治療者,於繼續治療期間,每月按後期役男薪俸額度發給照護金。

深度解讀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替代役役男因傷病住院且役期未滿而准予繼續治療期間,每月可以根據後期役男薪俸額度來發給照護金。這表示當替代役男因傷病住院並且還沒有完成役期時,他們有權利繼續接受治療,並且可以根據役期期間的薪資額度來獲得照護金。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替代役男在住院治療期間獲得相應的照顧和支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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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替代役役男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准予繼續治療者,於繼續治療期間,每月按後期役男薪俸額度發給照護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