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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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於退役或停役後,得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主管機關申請自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次月起,依給付時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之基準,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 一、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通報或身心障礙撫卹核定函。 二、退役證明書或停役核定函。 三、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文件。 四、國民身分證。 五、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六、郵政儲金簿。
- 2.贍養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3.本辦法所稱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指具有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病、傷或身心障礙,並經鑑定符合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之身心障礙等級。
- 4.直轄市、縣(市)政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第一項第五款之戶籍資料,得免附之。
深度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4條,替代役役男在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的情況下,可以在退役或停役後申請自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並按月獲得給付時的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的基準贍養金終身。申請時需要檢附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通報或身心障礙撫卹核定函、退役證明書或停役核定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文件、國民身分證和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郵政儲金簿。贍養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該條款中所提到的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是指具有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病、傷或身心障礙,在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鑑定。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法規
-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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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