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4條,替代役役男在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的情況下,可以在退役或停役後申請自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並按月獲得給付時的常備士官下士一級本俸的基準贍養金終身。申請時需要檢附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通報或身心障礙撫卹核定函、退役證明書或停役核定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核定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文件、國民身分證和近三個月內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郵政儲金簿。贍養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該條款中所提到的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是指具有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致病、傷或身心障礙,在符合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的情況下進行鑑定。如果直轄市、縣(市)政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則可以免附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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