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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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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規定領受贍養金之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贍養金之權利: 一、就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二、就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一)行政法人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三、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四、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因案被通緝期間。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2.贍養金領受人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機關(構)、學校、團體及法人參加保險時,得先暫停發給贍養金,該贍養金領受人檢具其就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未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相關證明,再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贍養金。
  3. 3.贍養金領受人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期間,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應暫停發給贍養金,俟其回臺居住時再恢復發給並補發其經停發之贍養金。
  4. 4.第一項停止領受贍養金權利,其停止及恢復發給之時點如下: 一、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自當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日起停止發給贍養金,至原因消滅之翌日起恢復發給。 二、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自徒刑執行、褫奪公權生效、通緝書發布之日起停止發給贍養金,至原因消滅之翌日起恢復發給。 三、依第七款規定:自其他法律特別規定原因之日起停止發給贍養金,至原因消滅之翌日起恢復發給。
  5. 5.未依前項規定停止發給贍養金而有溢領,或有其他溢領情事,由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自應停止發給日起溢領之金額。
  6. 6.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項所稱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每月因職務所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或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之合計數。第三項所稱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準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5條的規定,贍養金的領受人在領受贍養金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將停止領受贍養金的權利: 1. 在政府預算中編列支給薪酬或公費的機關、學校或組織中擔任職務,且月收入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 2. 擔任特定職務,且月收入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這些特定職務包括行政法人或公法人的職務、政府原始捐助或捐助經費達到財產總額20%以上的財團法人職務、政府及其轉投資金額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的事業職務、以及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的職務。 3. 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被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中。 4.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罪行被判處徒刑並正在執行中。 5. 目前仍處於被剝奪公權狀態且尚未恢復公權。 6. 目前正在通緝中。 7.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根據第2項規定,贍養金領受人如參加保險並符合條件,可以暫停發放贍養金,直到提供相關證明並恢復發放。 根據第3項規定,贍養金領受人如長期居住在大陸地區但未在該地區設有戶籍或持有大陸地區護照,應暫停發放贍養金,直到回到台灣居住時再恢復發放。 根據第4項規定,停止領受贍養金權利的日期和恢復發放日期如下: - 根據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從月收入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的當月停止發放贍養金,直到停止原因消除的翌日開始恢復發放。 - 根據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規定,自徒刑執行、褫奪公權生效、發布通緝書的當天停止發放贍養金,直到停止原因消除的翌日開始恢復發放。 - 根據第七款的規定,根據其他法律特別規定的原因停止發放贍養金,直到停止原因消除的翌日開始恢復發放。 根據第5項的規定,如果贍養金領受人未按照規定停止發放贍養金或其他溢領情況發生,主管機關將作出書面行政處分,追繳應停止發放之日起的溢領金額。 根據第6項的規定,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二項所提到的"每月支領薪酬總額"指的是每月固定或常常領取的薪水、俸給、工資、年終獎金或其他名義的收入總和。第三項提到的"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的定義將使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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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依前條規定領受贍養金之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