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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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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 三、褫奪公權終身。 四、死亡。
  2. 2.前項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依第一款規定: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算。 二、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自判決確定之日起算。 三、依第四款規定:自死亡之日起算。
  3. 3.贍養金領受人於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後,有溢領贍養金情事,應由主管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自喪失權利起算日起溢領之金額。但第一項第四款死亡之日當月已領取之贍養金,免予追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贍養金領受人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的情形和起算日。根據該條第一款,贍養金領受人在領受贍養金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喪失領受贍養金的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且未宣告緩刑確定;三、被褫奪公權終身;四、死亡。而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的起算日依照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一、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起算日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二和三,起算日為判決確定之日;四,起算日為死亡之日。此外,根據該條第三項,若贍養金領受人在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後有溢領贍養金的情事,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從喪失權利起算日起溢領的金額。但若根據第一項第四款,在死亡當月已經領取的贍養金則不須追繳。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宣告名詞
  • 緩刑確定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追繳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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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贍養金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