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贍養金領受人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的情形和起算日。根據該條第一款,贍養金領受人在領受贍養金期間,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喪失領受贍養金的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且未宣告緩刑確定;三、被褫奪公權終身;四、死亡。而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的起算日依照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一、根據第一款的規定,起算日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日;二和三,起算日為判決確定之日;四,起算日為死亡之日。此外,根據該條第三項,若贍養金領受人在喪失領受贍養金權利後有溢領贍養金的情事,主管機關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從喪失權利起算日起溢領的金額。但若根據第一項第四款,在死亡當月已經領取的贍養金則不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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