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24 條,釋義如下: 1. 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的發放時機:對於已經經榮服處核定安置就養、停止安置就養或死亡的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其三節慰問金的發放將從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之下一節慰問金起發放或停止發放;安養津貼的發放將從核定生效日或死亡日的次月一日起發放或停止發放。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死亡日之後已經發放的當節慰問金,不需要追還。 2. 變更身心障礙狀況的影響:對於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身心障礙狀況經核定變更的情況,其三節慰問金將從變更後的身心障礙狀況基準下一節起發放;安養津貼將從變更後的身心障礙狀況基準的次月一日起發放。這表示當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的身心障礙狀況經核定變更時,其待遇將根據新的身心障礙狀況進行調整。 依據以上釋義,可舉以下範例: 範例:A先生是一名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他在去年經過榮服處核定並開始接受安置就養。今年,他的身心障礙狀況經核定有所變化,導致他的身心障礙程度有所增加。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第二款規定,應該從變更後的身心障礙狀況基準來重新核定他的三節慰問金和安養津貼。 範例:B先生是一名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人員,他在今年經過榮服處核定並開始接受安置就養。不幸的是,他在接受安置就養後不久就因病去世了。根據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第 24 條的第一款規定,其三節慰問金應該從死亡日之下一節慰問金停止發放;安養津貼也應該從死亡日的次月一日停止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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