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受益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恢復前領受撫卹金者,由主管機關追繳之。
根據《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第19條,當撫卹受益人的領受權喪失或停止後恢復,而受益人又重新領取撫卹金時,該撫卹金的追繳事宜會由主管機關負責。具體適用情況可參考相關法律及執行規定的具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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