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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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
- 2.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之影響,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由主管機關核定,並列冊送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備查。
深度解讀
根據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6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依照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的規定,身心障礙狀況必須符合該等級的最低標準。如果不能滿足此標準,則必須按照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進行核定。 2.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的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根據醫學專業,考量該身心障礙狀況對身體功能的影響,並簽註身心障礙等級意見。這些意見將由主管機關進行核定,並將結果列入役男體位審查委員會的備查資料。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署所發布的《身心障礙手冊評定準則》,該準則提供了對於各種身心障礙狀況的詳細定義和評估標準。該準則可以作為檢查醫師評估身心障礙等級的參考依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法規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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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