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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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具二種以上之身心障礙狀況時,其身心障礙等級不同者,以較重之身心障礙等級核定;身心障礙等級相同者,晉一身心障礙等級核定。但以核定至一等身心障礙為限。
深度解讀
根據徵兵規則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5條,當替代役役男在同一時間內,因同一原因具有兩種以上的身心障礙狀況時,如果身心障礙等級不同,則以較重的身心障礙等級來核定;如果身心障礙等級相同,則核定為一個身心障礙等級,但最高限制為一等身心障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防止替代役役男被重復核定多個同樣的身心障礙等級。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替代役役男同時有視力障礙和聽覺障礙,並且他的聽覺障礙等級為2級,視力障礙等級為3級,那麼根據這條法規,他的身心障礙等級將被核定為3級,因為視力障礙等級更高。但如果他的聽覺和視力障礙等級都是2級,那麼他的身心障礙等級仍然是2級,無法核定為更高的等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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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