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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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該法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第 4 條要求指定醫院詳細診斷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的狀況,並將診斷結果簽註於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內。之後,該證明書會被送交主管機關核定該替代役役男的身心障礙等級。 作為例子,假設一位替代役役男前往指定醫院就醫。醫院根據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的要求,對該役男進行全面的身心障礙診斷,並將診斷結果詳細記錄在他的病歷紀錄中。鑑於醫師確定了他的身心障礙等級,醫院將這些資訊註解在役男的身心障礙等級檢定證明書上。最後,該證明書將被送交主管機關進行身心障礙等級的核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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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