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法律規定,替代役(即身體或心理上有障礙的役男)需要檢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病歷紀錄,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請進行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服勤單位收到申請後,應立即檢具傷病報告,連同該證明書和病歷紀錄等相關資料,送主管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 如果替代役役男對鑑定結果不滿意,可以再向服勤單位申請進行鑑定,或者自費直接向指定的醫院辦理鑑定。然而,自費辦理鑑定的次數限制為一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