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役男家屬每月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以當年度各行職業薪資證明之實際所得計算;無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但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低於基本工資時,以基本工資核算。 二、最近一年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未列職業類別者,以該報告各業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但各職類初任人員得按該報告無工作經驗者月平均經常性薪資計算。 三、農、林、漁、畜牧業及有關工作者,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該職業所得收入者平均已分配要素所得核算。 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公布之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4條,役男家屬的工作收入計算規則如下: 1. 如果有薪資證明,則以當年度各行職業薪資證明之實際所得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役男家屬提供了當年度的薪資證明,則根據該證明所顯示的實際所得金額來計算工作收入。 2. 如果沒有薪資證明,則依據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進行核算。但如果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顯示的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則以基本工資來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役男家屬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則根據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來計算。但如果該財稅資料顯示的工作收入低於基本工資,則以基本工資來進行核算。 3. 如果最近一年度的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或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則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核算。如果該報告沒有列出特定職業類別,則以該報告中各業員工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計算。但對於初任人員,則可以按照該報告中無工作經驗者的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役男家屬的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沒有工作收入,或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則根據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布的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中各職類的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核算。如果該報告沒有列出特定職業類別,則以該報告中各業員工的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計算。但對於初任人員,則可以按照該報告中無工作經驗者的月平均經常性薪資進行計算。 4. 對於農、林、漁、畜牧業及有關工作者,則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該職業的所得收入平均已分配要素所得進行核算。 舉例來說,如果役男家屬從事農、林、漁、畜牧業或相關工作,則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最近一年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該職業的所得收入平均已分配要素所得進行核算。 5. 如果役男家屬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則依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公布的基本工資進行核算。但如果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失業者,失業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但領取的失業給付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役男家屬有工作能力但未就業,則根據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最近一年公布的基本工資進行核算。但如果役男家屬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為失業者,則在失業期間不計算工作收入,但領取的失業給付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進行的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範例及參考資料。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