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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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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逾一定金額者。
  2. 2.前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役男及其家屬之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其他收入及役男家屬工作收入之總額。但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3. 3.第一項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所定一定金額,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動產:役男及其家屬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公告之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4. 4.前項第二款所稱自用住宅,指役男及其家屬所有,供自己居住使用之住宅,並已辦竣戶籍登記者;如有二棟以上自用住宅時,僅能以其中一棟房屋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較低者免予列入不動產計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之認定,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
  5. 5.役男及其家屬有不動產分別座落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轄區內者,其不動產限額,以經公告之當年度限額較低者為計算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依據第3條第1項,該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的是家庭總收入分配給家屬的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到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的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 第3條第2項中所稱家庭總收入,指的是包括役男及其家屬的存款利息、動產及不動產收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的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的淨額、其他收入和役男家屬的工作收入的總額。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不包含在家庭總收入的計算範圍內。 第3條第3項中所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家庭財產的一定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 動產:役男及其家屬的存款本金、投資和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的合計金額未超過一人時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台幣25萬元。 - 不動產:以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告的當年度不動產限額計算。但役男及其家屬之自用住宅(含該基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不列入。 根據該條第4項,自用住宅指的是役男及其家屬所有並供自己居住使用的住宅,並已辦理戶籍登記。如果有兩棟以上的自用住宅,僅能以其中一棟房屋的現值和土地公告現值較低者免予列入不動產計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的認定,適用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二的規定。 最後,根據第3條第5項,如果役男及其家屬的不動產分別位於不同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轄區內,則其不動產限額以當年度公告的限額較低者為計算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役男家庭有3個家屬,其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到當地最低生活費,且家庭的財產未超過250萬元,則符合該辦法的要求,可以申請生活扶助。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http://www.moi.gov.tw/chi/chi_laws/news_detail.aspx?sn=7931&type_code=11 2. 內政部最低生活費公告:http://www.moi.gov.tw/chi/chi_laws/news_detail.aspx?sn=2713&type_code=11 3. 役男家屬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相關法規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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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役男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指家庭總收入分配家屬人數,每人每月未達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布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