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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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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
  2. 2.本辦法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直系血親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三、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致身心障礙之停(退)役役男家屬,分別以春節、端午、中秋三節(以下簡稱三節)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
  3. 3.本辦法所稱遺屬,指前項家屬。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兄弟姊妹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父母、配偶或子女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以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為限。
  4. 4.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是關於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 條" 的釋義。 根據該法條的第 2 條的內容,本辦法中的 "役男" 是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而 "家屬" 則指役男的家庭成員,包括直系血親及配偶、兄弟姊妹(但有配偶或子女者,以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者為限)、於役男入營前一年持續為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之親屬。另外,被指定為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台役男的家屬,則以在台灣地區設籍為標準。 以下是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 例如,如果役男的弟弟已婚且有子女,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役男和他的弟媳及侄子(姪女)屬於家屬。但是,這是條件限制在他們同居並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如果他的弟媳及侄子(姪女)不和他住在一起,則不符合家屬的定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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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服兵役役男(以下簡稱役男),指應徵(召)集在營(勤)服兵役義務役人員。本辦法所稱家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