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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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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63 條規範主管機關安置兒少時所生之生活費、衛保費、學雜費、代辦費等,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由各縣市自訂收費辦法。

Q · 孩子被政府帶走安置,這筆費用我要付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主管機關依第 56 條或第 62 條第 2 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必要服務所生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自訂收費辦法,多數含經濟困難減免條款。30 天內主動申請減免比後續被行政執行才求情有用十倍。

白話解讀

孩子被政府帶走安置,這件事多數人以為「都是政府出錢」。錯。這條告訴你:政府把孩子放到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後,產生的生活費、健保費、學雜費、班費、校外教學費,全部可以回頭跟「扶養義務人」收。誰是扶養義務人?通常就是父母,就算你失去親權、就算孩子是因為你不適任才被帶走,這筆錢還是會寄到你家。很多人在第一張繳費單寄到時才意識到:原來「強制安置」不等於「免費安置」。更殘酷的是,每個縣市自己訂收費標準,同一個情境下台北和高雄收的錢可能差一截。這條不是冷冰冰的程序規定,它是政府幫你養孩子之後遞給你的帳單。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63 條為國家代墊兒少安置費用後的追償法源。主管機關強制安置兒少時所生之生活費、衛保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辦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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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孩子被法院裁定安置,我是不是就不用付錢了?

不是。法院的安置裁定是處理「孩子要不要被帶離家庭」的問題,扶養義務是另一條法律線(民法第 1114 條)。本條第 63 條就是國家把代墊費用回頭跟扶養義務人追討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以為「法院都判了」就完事,結果半年後收到累積的繳費單嚇一跳。如果你預期經濟有困難,在安置決定當下就主動跟社工提,比後續被動處理有用得多。

Q2我沒收入,政府真的會強制執行嗎?

會。這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可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執行手段包括扣薪、查封存款、限制出境。但「沒收入」和「申請減免」是兩件事,多數縣市的收費辦法(依本條授權各縣市自訂)都有經濟困難減免條款。內行人提示:被動等到行政執行才求情,分署能談的空間很有限;主動在收到繳費單初期就申請減免,主管機關的彈性大得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費用標準是怎麼算的?我可以挑戰嗎?

依本條規定,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自己訂收費辦法,所以同一個情境下台北和高雄可能差異不小。如果你覺得收費明顯不合理或計算有錯,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要求出具完整明細,對個別項目(例如某筆代辦費)提出爭執。如果是對收費辦法本身有意見,那是規範審查的問題,難度高很多。內行人提示:個別項目爭執的勝率比挑戰整個收費辦法高得多,把火力集中在「這筆代辦費我孩子根本沒參加」這種具體爭點上。

Q4兒少法第 63 條是什麼?

是國家代墊兒少安置費用後向扶養義務人追償的法源,授權各縣市自訂收費辦法。

Q5安置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必要費用。

Q6扶養義務人是誰?包含哪些人?

依民法第 1114 條認定,通常是父母,特定情況下祖父母與成年兄姊也在追償順位內。

Q7強制安置跟免費安置差在哪?

強制安置只代表國家暫接照顧職責,費用仍歸扶養義務人;只有兒少法第 65 條長期安置才接近公費。

Q8收到安置費用繳費通知怎麼辦?

30 天內主動聯繫承辦社工要求費用明細,視經濟狀況申請分期或減免,逾期權利急遽縮水。

Q9怎麼申請安置費用減免或分期?

依各縣市收費辦法之減免條款,附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診斷書等送承辦單位審查。

Q10沒繳安置費用會被強制執行嗎?

會。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可扣薪、查封存款、限制出境。

Q11怎麼查每個縣市的收費標準?

搜尋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網站「兒少安置收費辦法」即可下載,內含金額表與減免條款。

Q12兒少法 63 條 vs 民法 1114 扶養義務差在哪?

民法 1114 是實體扶養義務認定,兒少法 63 是公法追償程序,兩條一起用才能扣到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ulsory_placementvoluntary_entrustmentlong_term_public_funded
法律依據兒少法第 56 條(強制安置)委託契約(民法)兒少法第 65 條(長期安置)
費用負擔者扶養義務人(兒少法第 63 條)委託人自費原則國家承擔
主管機關角色安置決定者 + 追償債權人媒合者安置決定者 + 經費負擔者
適用情境父母失能、虐待、無法照顧家長因工作出差短期托育兩年以上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児童福祉法 第56条(措置費用の徴収)
🇰🇷 韓國아동복지법 관련 규정(보호조치 비용 부담)
🇨🇳 中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國家承擔安置費用為主,無類似向扶養義務人追償之普遍機制)
🇩🇪 德國SGB VIII §§ 91-94(Heranziehung zu den Kosten der Kinder- und Jugendhilfe)
🇫🇷 法國Code de l'action sociale et des familles, Article L228-3(aide sociale à l'enfance, prise en charge financière)
🇺🇸 美國Title IV-E of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 各州法(多數州不向父母追償,制度設計與大陸法系差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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