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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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