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6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六條第五項或前條第二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因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必要服務所需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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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兒少法第 63 條規範主管機關安置兒少時所生之生活費、衛保費、學雜費、代辦費等,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由各縣市自訂收費辦法。
Q · 孩子被政府帶走安置,這筆費用我要付嗎?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3 條,主管機關依第 56 條或第 62 條第 2 項對兒童及少年為安置時,受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提供必要服務所生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授權各縣市主管機關自訂收費辦法,多數含經濟困難減免條款。30 天內主動申請減免比後續被行政執行才求情有用十倍。
白話解讀
孩子被政府帶走安置,這件事多數人以為「都是政府出錢」。錯。這條告訴你:政府把孩子放到寄養家庭或安置機構之後,產生的生活費、健保費、學雜費、班費、校外教學費,全部可以回頭跟「扶養義務人」收。誰是扶養義務人?通常就是父母,就算你失去親權、就算孩子是因為你不適任才被帶走,這筆錢還是會寄到你家。很多人在第一張繳費單寄到時才意識到:原來「強制安置」不等於「免費安置」。更殘酷的是,每個縣市自己訂收費標準,同一個情境下台北和高雄收的錢可能差一截。這條不是冷冰冰的程序規定,它是政府幫你養孩子之後遞給你的帳單。
法律定性
兒少法第 63 條為國家代墊兒少安置費用後的追償法源。主管機關強制安置兒少時所生之生活費、衛保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得向扶養義務人收取;其收費辦法授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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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孩子被法院裁定安置,我是不是就不用付錢了?▾
不是。法院的安置裁定是處理「孩子要不要被帶離家庭」的問題,扶養義務是另一條法律線(民法第 1114 條)。本條第 63 條就是國家把代墊費用回頭跟扶養義務人追討的依據。內行人提示:很多家長以為「法院都判了」就完事,結果半年後收到累積的繳費單嚇一跳。如果你預期經濟有困難,在安置決定當下就主動跟社工提,比後續被動處理有用得多。
Q2我沒收入,政府真的會強制執行嗎?▾
會。這是公法上的金錢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可以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執行手段包括扣薪、查封存款、限制出境。但「沒收入」和「申請減免」是兩件事,多數縣市的收費辦法(依本條授權各縣市自訂)都有經濟困難減免條款。內行人提示:被動等到行政執行才求情,分署能談的空間很有限;主動在收到繳費單初期就申請減免,主管機關的彈性大得多(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3費用標準是怎麼算的?我可以挑戰嗎?▾
依本條規定,由各縣市主管機關自己訂收費辦法,所以同一個情境下台北和高雄可能差異不小。如果你覺得收費明顯不合理或計算有錯,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要求出具完整明細,對個別項目(例如某筆代辦費)提出爭執。如果是對收費辦法本身有意見,那是規範審查的問題,難度高很多。內行人提示:個別項目爭執的勝率比挑戰整個收費辦法高得多,把火力集中在「這筆代辦費我孩子根本沒參加」這種具體爭點上。
Q4兒少法第 63 條是什麼?▾
是國家代墊兒少安置費用後向扶養義務人追償的法源,授權各縣市自訂收費辦法。
Q5安置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必要費用。
Q6扶養義務人是誰?包含哪些人?▾
依民法第 1114 條認定,通常是父母,特定情況下祖父母與成年兄姊也在追償順位內。
Q7強制安置跟免費安置差在哪?▾
強制安置只代表國家暫接照顧職責,費用仍歸扶養義務人;只有兒少法第 65 條長期安置才接近公費。
Q8收到安置費用繳費通知怎麼辦?▾
30 天內主動聯繫承辦社工要求費用明細,視經濟狀況申請分期或減免,逾期權利急遽縮水。
Q9怎麼申請安置費用減免或分期?▾
依各縣市收費辦法之減免條款,附失業證明、低收入戶證明、診斷書等送承辦單位審查。
Q10沒繳安置費用會被強制執行嗎?▾
會。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可扣薪、查封存款、限制出境。
Q11怎麼查每個縣市的收費標準?▾
搜尋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網站「兒少安置收費辦法」即可下載,內含金額表與減免條款。
Q12兒少法 63 條 vs 民法 1114 扶養義務差在哪?▾
民法 1114 是實體扶養義務認定,兒少法 63 是公法追償程序,兩條一起用才能扣到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ulsory_placement | voluntary_entrustment | long_term_public_funded |
|---|---|---|---|
| 法律依據 | 兒少法第 56 條(強制安置) | 委託契約(民法) | 兒少法第 65 條(長期安置) |
| 費用負擔者 | 扶養義務人(兒少法第 63 條) | 委託人自費 | 原則國家承擔 |
| 主管機關角色 | 安置決定者 + 追償債權人 | 媒合者 | 安置決定者 + 經費負擔者 |
| 適用情境 | 父母失能、虐待、無法照顧 | 家長因工作出差短期托育 | 兩年以上家庭功能不全或無法返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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