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6

快速跳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在該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仍然擔任相同職位的人員,則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這表示該人員不需要重新進行訓練或重新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仍然可以繼續擔任該職位。 範例: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一位人員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並且目前仍然擔任兒童福利機構的社工職位,則他將被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無需進行任何額外的訓練或取得新的資格。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如果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並且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工作的人員,可以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直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範例:如果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取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並且目前在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則他可以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直到離職、調職或轉任。 3. 第三項規定了前兩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或職位時應該符合本辦法的專業人員資格。這表示當這些人員轉任到其他機構或職位時,他們必須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格才能夠擔任該職位。 範例:如果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取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的人員轉任到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或職位,則他們在轉任時必須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格,否則不能夠擔任該職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