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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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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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在該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仍然擔任相同職位的人員,則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這表示該人員不需要重新進行訓練或重新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仍然可以繼續擔任該職位。 範例: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一位人員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並且目前仍然擔任兒童福利機構的社工職位,則他將被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無需進行任何額外的訓練或取得新的資格。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如果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並且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工作的人員,可以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直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範例:如果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取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並且目前在兒童福利機構工作,則他可以繼續在原職位上工作,直到離職、調職或轉任。 3. 第三項規定了前兩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或職位時應該符合本辦法的專業人員資格。這表示當這些人員轉任到其他機構或職位時,他們必須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格才能夠擔任該職位。 範例:如果一位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取得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的人員轉任到其他兒童福利機構或職位,則他們在轉任時必須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專業人員資格,否則不能夠擔任該職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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