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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視同本辦法之專業人員。
  2.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本辦法以社會工作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輔系或學分學程取得各該專業人員資格服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3. 前二項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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