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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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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深度解讀

根據上述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在該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仍然擔任相同職位的人員,則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這表示該人員不需要重新進行訓練或重新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仍然可以繼續擔任該職位。 範例:如果在本辦法實施前,一位人員已經根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並且目前仍然擔任兒童福利機構的社工職位,則他將被視為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的資格,無需進行任何額外的訓練或取得新的資格。 2. 根據該條第二項,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如果已經根據本辦法所列的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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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6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