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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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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遴用專人員有困難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25條的規定,施行本辦法之前,已經按照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完成訓練課程並獲得結業證書的人視為已經完成了本辦法所要求的該類人員的專業訓練課程。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人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完成了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方案的課程並獲得結業證書,那麼根據第25條的規定,他就可以被視為已經完成了本辦法要求的該類人員的專業訓練課程。

  • 原住民名詞
  • 收容名詞
  • 裁定名詞
  • 安置輔導名詞
  • 少年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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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5 條規定:「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收容依法院交付或裁定安置輔導、疑似或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兒童少年之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