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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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取得專業人員資格,且現任並繼續於同一職位之人員,具有本辦法之專業人員資格。
- 2.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辦法以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學分學程結業證書,或以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職系及格,取得社會工作人員資格服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者,得於原職繼續服務至離職、調職或轉任為止。
- 3.前二向人員轉任其他機構、職位者,應符合本辦法專業人員資格。
- 4.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本辦法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取得保育人員或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具有保育輔導人員資格;取得助理保育人員或助理生活輔導人員資格者,具有助理保育輔導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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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 24 條,專業人員參加在職訓練應給予公假。這表示當專業人員需要參加在職訓練時,他們有權利獲得公假,以便能夠專心參與訓練活動。這是為了確保專業人員能夠獲得必要的訓練,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知識,並更好地為兒童和少年提供福利服務。有關公假的具體安排和政策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指引,以確定具體的資格和程序。 Reference: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 業名詞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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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