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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審議、評估下列事宜: 一、第三條第二項但書事宜。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利害關係人之認定事宜。 三、第六條第二款但書事宜。 四、其他與收出養資訊有關之爭議事宜。
  2. 收養資訊管理委員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 二、民間團體代表。 三、學者及專家。
  3.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代表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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