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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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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托育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11條的規定,托嬰中心在經營業務上應該有一位專任的主管人員負責綜理業務。同時,托嬰中心也需要有至少一位特約醫師或專任的護理人員。此外,每收托五名兒童,托嬰中心應該聘請一位專任的托育人員。如果收托的兒童數量不到五人,則仍需以五人計算聘請專任托育人員的需求量。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托嬰中心總共收托了12名兒童,根據第11條的規定,該中心應該有一位專任主管人員、一位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以及兩位專任托育人員(12人除以5則為2餘2)。這是根據該法規對於托嬰中心人員配置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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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規定:「托嬰中心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業務,並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專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