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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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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政區域不得使用相同之名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時,應在其名稱中標明業務性質,並以「私立」開頭。同一行政區域內,具有相同業務性質的機構則不得使用相同的名稱。 例如,私立兒童日托中心在其名稱中應標明業務性質,例如「私立兒童日托中心A」。如果另一家機構想在同一行政區域內開設兒童日托中心,則必須選擇不同的名稱,例如「私立兒童日托中心B」。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混淆和混淆消費者對不同機構的認識。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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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私人或團體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名稱,應標明業務性質,並冠以私立二字。業務性質相同者,於同一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私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