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
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檳榔營業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供售菸、酒、檳榔予少年吸食。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供售其菸、酒、檳榔吸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