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該場所。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該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