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少年福利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少年不得出入酒家、酒吧、酒館 (店) 、舞廳 (場) 、特種咖啡茶室及其他足以妨害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 少年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應禁止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拒絕少年出入。對顧客之年齡、身分有疑者,得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其出入該場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