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設立者,應冠以該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了少年福利機構的命名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少年福利機構的命名應根據其業務性質並含有勵志、溫暖提攜的意義。如果是由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設立的少年福利機構,其名稱應帶有相應行政區域的名稱。如果是由私人或團體設立的,則應在名稱前加上「私立」二字。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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