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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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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設立者,應冠以該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 (鎮、市) 之名稱;其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3條規定了少年福利機構的命名原則。根據該條規定,少年福利機構的命名應根據其業務性質並含有勵志、溫暖提攜的意義。如果是由中央、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設立的少年福利機構,其名稱應帶有相應行政區域的名稱。如果是由私人或團體設立的,則應在名稱前加上「私立」二字。 此條規定的參考資料沒有在提供的文本中給出。

  • 少年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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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3 條規定:「少年福利機構應按其業務性質並以含有勵志、溫暖提攜之意義者命名。其由中央、直轄市、縣 (市) 或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