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或團體設立之少年福利機構,除必要之土地及建築改良物外,並應寬籌經費,以應業務需要。 前項用地未能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時,應依前條及其他規定檢具相關資料,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依規定審查合格後,准予籌設;其有效期限三年。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前,有正當理由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得予延長。延長次數僅限一次,期限為三年。 於第二項有效期限屆滿而未經許可延長,或於前項規定之延長期限屆滿仍未完成都市計畫或用地變更編定時,由原設立許可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
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及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了私人或團體設立少年福利機構時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少年福利機構在設立時,除了必要的土地和建築改良物之外,還應保有寬鬆的經費,以應對業務上的需求。若前項所使用的土地不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依照前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準備相關資料,由當地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一起進行審核,符合規定後才能准予籌設,並且其有效期限為三年。在前項有效期限屆滿之前,若有正當理由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則可以延長一次,並且延長期限也是三年。若在第二項有效期限屆滿後未經許可延長,或者在前項延長期限屆滿後仍未完成都市計畫或用地變更編定,則由原設立許可機關廢止其籌設許可。根據目前所提供的資料,並沒有進一步的範例或相關資料可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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