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重點摘要老人福利法第1條揭示維護尊嚴、延緩失能、安定生活、保障權益、增進福利五大立法目的,並將老人福利定位為公民權利而非恩惠。
Q · 老人福利法第1條在規定什麼?
揭示五大立法目的,健康長者也能用福利
依老人福利法第 1 條,立法目的有五: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其中「延緩失能」意味健康長者也具享受預防性服務的資格;2007 年刪除「敬老美德」改為「維護老人尊嚴」後,老人福利由道德恩惠正式定位為公民權利,這條也成為機構違規申訴的最上位法律依據。
你會老,你的父母正在老。但很少人知道,這條法律的核心不只是「照顧已經需要照顧的人」,它寫得清楚:要「延緩失能」。意思是,就算你爸媽現在能走能跳,他們已經有資格享受這部法的服務(共餐、健身、健檢),目的是讓他們晚一點需要被照顧。更深一層的意義:1980 年這條法剛立時寫的是「宏揚敬老美德」,把老人福利當「孝順」的延伸。2007 年改了,刪掉「敬老美德」,換上「維護老人尊嚴」。從那一刻起,老人福利不再是恩典,是公民權利。你去申請任何服務時,站的位置完全不同:不是求人發善心,是要求政府履行對公民的承諾。
老人福利法第 1 條為全法立法目的條款,明定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五大宗旨,是判斷其他條文文義與行政機關裁量方向的解釋羅盤,將老人福利定性為公民權利而非恩惠給付。
依本條「延緩失能」的立法目的,健康老人就能用:社區關懷據點(共餐、課程)、巷弄長照站、健康促進活動、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敬老卡等,皆不需失能評估。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詢問住家附近資源,比上網查更快,也會直接媒合最近的服務據點。
立法目的是整部法律的解釋羅盤。當其他條文文字模糊時,法官與行政機關都要回頭依本條解釋。本條把目的訂為維護尊嚴、延緩失能、保障權益,意味任何解釋都要往保護老人方向走,不能往限縮老人權利方向走。行政訴訟或申訴中引用立法目的條,比只引用單一條文更有說服力。
全法立法目的條款,明定維護尊嚴、延緩失能、安定生活、保障權益、增進福利五大宗旨,是其他條文的解釋羅盤。
一般條文規範具體權利義務,立法目的條文揭示全法宗旨,當文義模糊時供法官與機關回頭定方向。
在長者尚未失能前,透過共餐、社區據點、健康促進等預防性服務,延後其需要被照顧的時點。
敬老美德是道德恩惠(1980版),維護老人尊嚴是公民權利(2007改)。申請者站的位置從求人變成行使權利。
撥1966長照專線評估媒合 → 向當地社會局處申辦 → 預防性服務不需失能評估即可使用。
社區據點、共餐、健康促進多為免費或低價部分負擔;補助類給付依中低收入資格認定。
申訴書首句引用第1條「維護老人尊嚴」,併第41條緊急救助,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訴或撥1966、110。
蒐集被綁、被忽視、剝奪選擇權的照片、紀錄、證人,主管機關不得以行政裁量含糊帶過。
健康或亞健康長者用老人福利法的預防性服務;已失能、失智者進入長照服務法的連續性照顧。
前者以65歲年齡為門檻,後者以障礙程度為門檻;老人同時為身障者時兩法權益競合可擇優。
| 比較面向 | 老人福利法 | 長期照顧服務法 |
|---|---|---|
| 服務對象 | 65歲以上全體老人(含健康長者) | 失能、失智需長照者 |
| 核心定位 | 福利權利+預防延緩失能 | 失能後連續性照顧服務 |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衛生福利部 |
| 代表服務 | 敬老優待、社區據點、共餐 | 居家服務、日照、機構住宿式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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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宏揚敬老美德,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本條闡明立法目的在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宏揚敬老美德。
為宏揚敬老美德,維護老人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增列「保障老人權益」為本法之宗旨,以強調老人基本權益之保障。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依據先進國家之主張,社會福利已不再被視為是慈善行為,而是社會風險之共同分擔與身為公民之基本權利。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亦指出,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定、社會之互助團結…等,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為落實政策目標,爰將「宏揚敬老美德」修正為「維護老人尊嚴」,以釐清老人福利係老人身為公民應有權利之定位。
為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為了增進老人生活品質,減輕社會照顧壓力,特將延緩失能定為立法目的之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闡明立法目的在安定老人生活維護老人健康,增進老人福利,宏揚敬老美德。
增列「保障老人權益」為本法之宗旨,以強調老人基本權益之保障。
依據先進國家之主張,社會福利已不再被視為是慈善行為,而是社會風險之共同分擔與身為公民之基本權利。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亦指出,國家興辦社會福利之目的,在於保障國民之基本生存、家庭之和諧穩定、社會之互助團結…等,期使國民生活安定、健康、尊嚴,為落實政策目標,爰將「宏揚敬老美德」修正為「維護老人尊嚴」,以釐清老人福利係老人身為公民應有權利之定位。
為了增進老人生活品質,減輕社會照顧壓力,特將延緩失能定為立法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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