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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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了老人福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時的相關要求和規定。根據該條款,老人福利機構應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向主管機關陳報接受的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和公開徵信相關資料。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公開徵信的內容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者的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和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的地方可以是機構所屬的網站、刊物或在新聞紙或電子媒體上。 舉例來說,一個老人福利機構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把接受的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和公開徵信的相關資料報告給主管機關,並且每六個月在他們的網站上刊登捐贈者的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和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以保證透明度和公開性。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4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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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