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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老人福利機構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時,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將接受捐贈財物、使用情形及公開徵信相關資料陳報主管機關
  2. 前項公開徵信應至少每六個月將捐贈者姓名、金額、捐贈日期及指定捐贈項目等基本資料,刊登於機構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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