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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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者,應依限完成設立許可程序;其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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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的规定,如果设立老人福利机构未经申请获得许可,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其改善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设立许可程序,该期限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考资料:老人福利法第36條第1項、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例子:如果一个私人或团体在未经申请获得许可的情况下设立了老人福利机构,而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要求其改善,并给予六个月的期限完成设立许可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该机构必须在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以合法运营。
- 福利機構名詞
-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36 條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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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