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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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通知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者,應令其提出改善計畫書;必要時,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其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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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當主管機關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7條和第48條的規定要求老人福利機構限期改善時,該機構應提交改善計畫書。必要時,主管機關應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評估改善情況。 參考資料: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
- 福利機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老人福利法 第 47 條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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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