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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內容,包括家庭倫理、親子溝通、人際關係、老人身心特性與疾病之認識及如何與老人相處等相關課程。
  2. 前項應施以家庭教育及輔導之課程及時數,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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