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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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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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只要是六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五歲的人自願負擔費用,老人福利機構就可以根據內部設施的情況,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相關服務。這意味著年齡在六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五歲的人,如果願意支付費用,可以在老人福利機構中接受相應的照顧和服務。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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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