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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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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只要是六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五歲的人自願負擔費用,老人福利機構就可以根據內部設施的情況,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相關服務。這意味著年齡在六十歲以上但未滿六十五歲的人,如果願意支付費用,可以在老人福利機構中接受相應的照顧和服務。 參考資料: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0條

  • 福利機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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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之人自願負擔費用者,老人福利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提供長期照顧、安養或其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