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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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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收容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施行細則公布施行前已安置收容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照顧。這意味著在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公布施行之前已經被收容在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的人,可以繼續留在原本的機構中接受照顧。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法規變更後已經被安置的老人仍然能夠在原先的環境中得到持續的照顧和關懷。 參考資料︰ 1.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01)

  • 收容名詞
  • 福利機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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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已安置收容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之人,由該機構繼續收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