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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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 2.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如下: 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 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區相關事務。 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成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空間,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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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了適合老人居住的住宅應具備的設計要求。根據該條規定,適合老人居住的住宅應提供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的環境,並具備完善的設備和設施。建築物的設計、構造、設備和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並且應具備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和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相關法規的要求。 以上為對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的相關法條。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建築法法規
- 法令名詞
- 消防法法規
- 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老人福利法 第 3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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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