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由銀行依約管理身障者財產並定期發放。
Q · 身心障礙的家人名下有財產,我走了之後怎麼保護?
可運用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國家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做法是把財產交給銀行依預先約定的方式管理發放(每月給多少生活費、生病動用多少醫療費),避免身障家人因無力管理財產而被侵占或詐騙。本條本身不直接給付,而是銀行開辦這類信託商品的法源依據,實務上可洽承辦銀行或社福團體的集合信託方案。
你照顧的身心障礙家人名下有一筆錢或一間房,你開始擔心一件事:哪天你不在了,這筆財產要怎麼保護他?讓他繼承,他可能無法管理,被親戚、被詐騙集團、甚至被自己照顧者覬覦。直接交給機構,又怕機構不可靠。這條就是政府承認這個困境的回應。它要求中央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開辦「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這種專門商品。簡單說,信託就是把錢交給專業機構(通常是銀行)保管和管理,按照你預先設定的方式(每月給多少生活費、生病時動用多少醫療費)發放給受益人。本條本身不是給你權利,是給政府一個「催促市場提供這種商品」的依據。實務上,國內已有幾家銀行推出這類信託,這條就是它們開辦的法源。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是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3 條政策鼓勵下,由信託業者(多為銀行)依信託契約代為保管及管理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並按約定條件定期發放生活費、醫療費予身障受益人的財產保護機制,常與遺囑、人壽保險組合成完整安養規劃。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可從兩個入口進入:一是直接洽有承辦此類信託的銀行(如上海商銀、中國信託、第一銀行等),詢問其安養信託或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產品;二是透過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等團體的集合信託方案,門檻較低、有同儕支持。內行人提示:開辦前先諮詢有實務經驗的律師或社工,把信託契約條款設計好,比直接套用銀行制式契約更貼近需求。
信託有信託監察人這個角色,由家屬或社福團體擔任,負責監督受託銀行執行是否符合契約。銀行受信託業法和金管會監管,侵占信託財產的法律後果非常嚴重。真正的風險不是銀行A走,而是契約條款沒設計好導致使用不彈性。內行人提示:信託監察人不要只設一個,設主監察人+備位監察人並指定社福團體為最終備位,能延伸保護到家屬全部凋零之後。
依身障法第 83 條,把無力管理財產的身障家人財產交銀行依約管理發放,避免被侵占的保護機制。
信託管財產的管理與發放,監護宣告管身分上的法律行為能力,兩者可雙軌並行互補。
為受益人利益監督受託銀行執行是否符合契約的人,常由家屬或社福團體擔任。
由社福團體彙集多名身障者共同設立、分攤成本的信託方案,門檻較低。
盤點財產與需求 → 選銀行或集合信託入口 → 設計契約與監察人 → 律師社工把關 → 簽約交付財產。
依契約約定,可設定每月生活費固定額+醫療等特殊情形動支條款,彈性自訂。
門檻比富人信託低,部分銀行幾十萬可辦,另有簽約費與年度信託管理費,集合信託可分攤。
設信託監察人定期檢視帳目,建議設主監察人+備位+社福團體最終備位延伸保護。
直接繼承怕身障者無力管理被侵占;信託由銀行代管依約發放,保護性更強但需設計契約。
遺囑指定財產死後歸屬,信託負責生前到身後的管理與發放,完整規劃常兩者並用。
| 面向 | 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 監護/輔助宣告 | 遺囑 |
|---|---|---|---|
| 保護標的 | 財產的管理與發放 | 身分上之法律行為能力 | 財產死後歸屬 |
| 啟動時點 | 簽約即生效,可生前運作 | 法院裁定後 | 立遺囑人死亡後 |
| 彈性 | 契約可細緻設計發放與監督 | 受法院程序拘束 | 受特留分等限制 |
| 適合情境 | 怕身障者無力管錢被侵占 | 需代理法律行為 | 確定財產歸屬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為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爰修正文字以符合推動目標。 三、有關安養監護制度於第八十一條已有相關規定,如仍有不足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爰予刪除。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三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為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爰修正文字以符合推動目標。 三、有關安養監護制度於第八十一條已有相關規定,如仍有不足則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即可,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