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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4 條(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提供必要協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2. 刑事被告犯罪嫌疑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
  3.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指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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