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要求,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依其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Q · 身心障礙者被關進監獄,國家還要照顧他嗎?
要。身權法第85條要求矯正機關依特殊需求改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其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這是對國家的命令,不是對受刑人的權利賦予,但它讓家屬、律師、人權團體有了法律依據去要求矯正機關提供無障礙設施、持續醫療、溝通輔具或個別化處遇。
監獄是設計給「一般受刑人」的:能爬樓梯、能聽懂指令、能自理生活、能在團體中應對。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被判刑入監,這個環境對他可能是雙重懲罰:除了失去自由,還要承受監獄根本沒考慮他存在的事實。視障者在沒有引導設施的監所、坐輪椅的人在沒有電梯的房舍、聽障者在沒有手語通譯的教化過程、智能障礙者在沒有個別化處遇的團體生活,這些不是電影情節,是國內監所長期存在的真實。本條告訴法務主管機關,當身心障礙者依法被收容於矯正機關,要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做必要的改善。這是一條對國家的命令,不是對受刑人的權利賦予;但它讓家屬、律師、人權團體有了法律依據去要求矯正機關做出具體改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為矯正機關處遇的特別保障條款,規範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負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改善」的法定義務,將身心障礙保障延伸至刑罰執行階段。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在執行前(檢察官指揮執行階段),可由律師或自行向執行檢察官陳情,請求依身權法第85條考量他的特殊需求,安排適合的監所,或聲請暫緩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執行開始後,定期會面注意他的狀況,藥物有沒有持續、有沒有出現危機反應,發現問題立刻向監所申訴並通知法務部。把握「執行前」黃金期,是最有效的介入點。
本條不要求監獄變成醫院,要求的是「依特殊需求作必要改善」,依個案而定:加裝無障礙坡道、提供藥物持續性、安排個別化作業、必要時轉至外醫戒護治療。最大效用是啟動評估和改善程序。監察院曾多次對監所身心障礙受刑人處遇提出糾正案,法律基礎就是本條。個案申訴無效時,可向監察院陳情啟動另一層級監督。
規範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收容特性、設施狀況及特殊需求作必要改善,是把身障保障延伸進監獄的條款。
依個案障礙類別評估後提供的合理調整,如無障礙坡道、藥物持續性、溝通輔具、個別化作業,必要時外醫戒護治療。
依法執行刑罰或羈押的機構,含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關等,隸屬法務部矯正署。
是課予法務主管機關的改善義務,不是直接的權利賦予;但它是家屬與律師申訴、要求改善的法律依據。
蒐證後在執行前請律師向執行檢察官請求安排適合監所或聲請暫緩執行;在監期間注意藥物與危機反應,發現問題立刻申訴。
先向矯正機關申訴,未改善再向法務部矯正署、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並附現場照片、診斷書、所需設施清單。
會面所見現場照片、診斷書、所需設施清單,越具體越好;直接引用第85條條文文字效果最好。
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因疾病等事由聲請,由執行檢察官裁量;執行前是最有效的介入黃金期。
監獄行刑法規範矯正機關整體運作與一般人道處遇,第85條專門針對身心障礙這個交集課予特別改善義務。
第84條是涉訟、作證等司法程序的協助(審判前後),第85條是進入矯正機關執行階段的處遇改善。
| 管道 | 適用時機 | 效力 |
|---|---|---|
| 矯正機關申訴 | 在監期間發現處遇不足 | 機關內部處理,最直接 |
| 法務部矯正署反映 | 機關申訴未獲改善 | 上級監督,可督促改善計畫 |
|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陳情 | 系統性或重大人權疑慮 | 可啟動糾正案,層級最高 |
| 執行檢察官請求 | 執行前或執行中調整 | 可指定監所、暫緩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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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矯正機關無障礙環境設施及其他專業資源普遍不足,犯罪矯正效果受限,爰規定法務主管機關對於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身心障礙者,應考量其特殊需求,改善矯正機關無障礙 環境設施設備,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服務。
一、本條新增。 二、矯正機關無障礙環境設施及其他專業資源普遍不足,犯罪矯正效果受限,爰規定法務主管機關對於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之身心障礙者,應考量其特殊需求,改善矯正機關無障礙 環境設施設備,提供必要之協助與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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