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5 條(矯正機關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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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要求,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依其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Q · 身心障礙者被關進監獄,國家還要照顧他嗎?
要。身權法第85條要求矯正機關依特殊需求改善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5條,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其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這是對國家的命令,不是對受刑人的權利賦予,但它讓家屬、律師、人權團體有了法律依據去要求矯正機關提供無障礙設施、持續醫療、溝通輔具或個別化處遇。
深度解讀
監獄是設計給「一般受刑人」的:能爬樓梯、能聽懂指令、能自理生活、能在團體中應對。如果一個身心障礙者被判刑入監,這個環境對他可能是雙重懲罰:除了失去自由,還要承受監獄根本沒考慮他存在的事實。視障者在沒有引導設施的監所、坐輪椅的人在沒有電梯的房舍、聽障者在沒有手語通譯的教化過程、智能障礙者在沒有個別化處遇的團體生活,這些不是電影情節,是國內監所長期存在的真實。本條告訴法務主管機關,當身心障礙者依法被收容於矯正機關,要考量「矯正機關收容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做必要的改善。這是一條對國家的命令,不是對受刑人的權利賦予;但它讓家屬、律師、人權團體有了法律依據去要求矯正機關做出具體改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收容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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