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就業歧視(第 16 條)或媒體歧視報導(第 74 條),處新臺幣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
Q · 公司用「體力不夠」拒絕身障應徵者,會被罰嗎?
會,最高罰 50 萬,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教育、應考、進用、就業歧視禁止)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判定重點在「效果」不在「用詞」——表面中性的『不適合』『需久站』若實質排除身障者,仍可能成立。媒體違反第 74 條(歧視性報導、捏造誇大)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相同額度罰鍰。
大多數公司 HR 不知道這件事:拒絕身心障礙應徵者的時候,如果用「不適合」「體力不夠」「需要久站」這類表面中性的理由,但實際上是因為對方是身障者,就有可能踩到歧視罰則。罰多少?10 萬到 50 萬。這條罰則的背後是第 16 條,禁止在教育、應考、進用、就業上歧視身障者。2007 年大修法時悄悄又加了一項:傳播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電子媒體)如果用歧視性字眼報導身障者,或捏造、誇大相關新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樣可以開罰 10 到 50 萬。媒體罰則加進來那年沒什麼新聞跟進,但這幾年 NCC 和地方主管機關開罰的案例慢慢變多。對 HR 和媒體公關來說,這是一條成本最高卻最常被忽略的合規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為本法的歧視罰則條款,對應兩個實體禁止規定:第一項罰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的教育、應考、進用、就業歧視;第二項罰違反第 74 條的傳播媒體歧視性、捏造或誇大報導,兩者均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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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理由必須是工作客觀必要的能力條件且能舉證。徵客服員寫『需要清晰口語表達』可以(工作必要條件),但寫『身體健全』『肢體完整』就有問題。書面拒絕信只寫『另有更適合人選』最安全,內部評估表也建議不要記載身障相關評語。
會。NCC 與地方主管機關近年累積的裁罰案例不少。第 74 條明文禁止歧視性稱呼,且禁止與事實不符或誇大渲染的報導。標題比內文更容易被開罰,因為傳播效果更廣,建議媒體 SOP 加入身障報導標題二審機制。
純粹私人對話、私訊、小帳號的玩笑話目前不在這條射程內。但若帳號粉絲多、內容公開、被解讀為對身障群體的歧視性公開傳播,理論上有風險。法律風險和公開程度加影響力直接相關。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依違規態樣與改善誠意差異化裁量。
違反第 16 條(就業、教育、應考歧視)與違反第 74 條(媒體歧視性報導)。
使用歧視性稱呼,或與事實不符、誇大渲染身心障礙者之報導,屬第 74 條禁止範圍。
就業教育類由勞工/教育主管機關,媒體類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含 NCC)裁處。
保全證據 → 確認屬第 16 條 → 向地方勞工局檢舉,免費且無須律師。
先盤點拒絕理由是否與工作客觀必要能力有關,準備書面說明並主動提改善 SOP 降低裁量。
行政罰鍰歸國庫;被害人另循民事求償,含實際損害與精神慰撫金。
面試錄音、招募廣告截圖、書面拒絕通知、內部評估表的身障相關評語。
就服法第 65 條罰 30 至 150 萬,額度更重;身保法第 86 條 10 至 50 萬,兩者可能競合。
| 比較面向 | art_86 | esa_65 | cpa |
|---|---|---|---|
| 適用對象 | 違反第 16/74 條的雇主、教育機構、媒體 | 一般就業歧視(含性別、年齡、身障等) | 消費關係下的商品/服務歧視 |
| 罰鍰額度 | 10 萬–50 萬元 | 30 萬–150 萬元(更重) | 依消保法個別規定 |
| 舉證重點 | 歧視效果(不限明示) | 差別待遇與就業關聯 | 消費關係與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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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據罰則處罰性質區分,將原條文第一項處罰公務員行政懲處部分移併至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統整規定。 三、為避免執行裁罰單位不明,涉及不同裁罰單位應分定之,以落實執行,故原條文第二項涉及勞工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則另於第八十七條規定罰則。 四、新增對於傳播媒體有違反第七十四條歧視報導之處罰,所稱傳播媒體包含平面媒體(如報紙、雜誌)、廣電(有線、無線、衛星、境外衛星等廣播電視事業)、電子媒體等。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移列,文字酌作修正。 二、依據罰則處罰性質區分,將原條文第一項處罰公務員行政懲處部分移併至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二條統整規定。 三、為避免執行裁罰單位不明,涉及不同裁罰單位應分定之,以落實執行,故原條文第二項涉及勞工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則另於第八十七條規定罰則。 四、新增對於傳播媒體有違反第七十四條歧視報導之處罰,所稱傳播媒體包含平面媒體(如報紙、雜誌)、廣電(有線、無線、衛星、境外衛星等廣播電視事業)、電子媒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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