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6 條(罰則)

快速跳轉
  1. 1.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2.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就業歧視(第 16 條)或媒體歧視報導(第 74 條),處新臺幣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

Q · 公司用「體力不夠」拒絕身障應徵者,會被罰嗎?

會,最高罰 50 萬,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教育、應考、進用、就業歧視禁止)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判定重點在「效果」不在「用詞」——表面中性的『不適合』『需久站』若實質排除身障者,仍可能成立。媒體違反第 74 條(歧視性報導、捏造誇大)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相同額度罰鍰。

深度解讀

大多數公司 HR 不知道這件事:拒絕身心障礙應徵者的時候,如果用「不適合」「體力不夠」「需要久站」這類表面中性的理由,但實際上是因為對方是身障者,就有可能踩到歧視罰則。罰多少?10 萬到 50 萬。這條罰則的背後是第 16 條,禁止在教育、應考、進用、就業上歧視身障者。2007 年大修法時悄悄又加了一項:傳播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電子媒體)如果用歧視性字眼報導身障者,或捏造、誇大相關新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樣可以開罰 10 到 50 萬。媒體罰則加進來那年沒什麼新聞跟進,但這幾年 NCC 和地方主管機關開罰的案例慢慢變多。對 HR 和媒體公關來說,這是一條成本最高卻最常被忽略的合規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