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86 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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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規定,違反就業歧視(第 16 條)或媒體歧視報導(第 74 條),處新臺幣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
Q · 公司用「體力不夠」拒絕身障應徵者,會被罰嗎?
會,最高罰 50 萬,主管機關可直接開罰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86 條,違反第 16 條第 1 項(教育、應考、進用、就業歧視禁止)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判定重點在「效果」不在「用詞」——表面中性的『不適合』『需久站』若實質排除身障者,仍可能成立。媒體違反第 74 條(歧視性報導、捏造誇大)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相同額度罰鍰。
深度解讀
大多數公司 HR 不知道這件事:拒絕身心障礙應徵者的時候,如果用「不適合」「體力不夠」「需要久站」這類表面中性的理由,但實際上是因為對方是身障者,就有可能踩到歧視罰則。罰多少?10 萬到 50 萬。這條罰則的背後是第 16 條,禁止在教育、應考、進用、就業上歧視身障者。2007 年大修法時悄悄又加了一項:傳播媒體(報紙、電視、廣播、電子媒體)如果用歧視性字眼報導身障者,或捏造、誇大相關新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樣可以開罰 10 到 50 萬。媒體罰則加進來那年沒什麼新聞跟進,但這幾年 NCC 和地方主管機關開罰的案例慢慢變多。對 HR 和媒體公關來說,這是一條成本最高卻最常被忽略的合規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六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七十四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16 條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74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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