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重點摘要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7條規定,雇主給身障員工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反第40條第1項者,由勞工主管機關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
Q · 給身障員工的薪水低於基本工資,雇主會怎樣?
違反者由勞工局處10萬到50萬元罰鍰,不需員工提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7條,雇主違反第40條第1項(給付身障者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罰,勞工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稽核發現即可主動裁罰,與員工是否提告、是否和解無關。唯一合法低薪管道是庇護性就業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小老闆們最容易踩這條線。原因是直覺:「我請了一個身障員工,他做得比較慢,給他少一點剛剛好」。這個直覺在生活裡聽起來很合理,在法律上完全錯誤。§40 第1項把話講死:進用單位給身障者的「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條罰則接著補一刀:違反者,10 到 50 萬罰鍰,由勞工局直接開單。這不是民事問題,員工告不告你都不影響,勞工局自己就有權力上門查。例外只有一個:庇護性就業,可以依產能議定薪資,但必須報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沒有這份核備文件,所有低於基本工資的安排,全部踩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7條為違反同工同酬與基本工資保障義務的行政罰則。當雇主給付身心障礙者正常工作時間之薪資低於基本工資(違反第40條第1項),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屬主管機關得依職權主動裁處的行政管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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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條合法路徑。第一條:申請庇護性就業,依第40條第2項與員工議定薪資並報勞工主管機關核備,這是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唯一管道。第二條:申請支持性就業服務補助,政府補貼一部分薪資,讓你付足基本工資但減輕負擔。內行人提示:很多雇主只知道補助,不知道庇護性就業有完整制度設計,不是只有大型機構才能用。
會。身障勞動權益是勞政重點業務,檢舉幾乎都會立案,且不限員工本人,第三方匿名檢舉也成立。勞工局會調閱勞動契約、薪資明細、出勤與勞健保投保資料。內行人提示:若已違反,在勞工局上門前主動補發差額並備齊改善證明,比被動受調查能拿到低很多的罰鍰,差距可能是10萬與40萬。
罰鍰可在30天內提訴願,但純否認違法很難翻案,薪資紀錄會說話。較有效的策略是主張罰鍰過高、應從輕量處,依據行政罰法第18條的違反程度、所得利益與資力。內行人提示:訴願期間主動補發差額並提出永久改善方案,搭配良好雇用記錄,能讓罰鍰落在10到15萬區間,比硬拗沒違法有用。
原則不行。違反第40條第1項由勞工局處10萬至50萬元罰鍰,唯一例外是庇護性就業且報主管機關核備。
針對雇主給身障者低於基本工資薪資的行政罰則,罰10萬至50萬元,由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裁處。
身障者就業能力不足時,得依產能議定薪資,但必須報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是合法低於基本工資的唯一管道。
相同或同等價值工作須給相同報酬,不得因身心障礙差別給薪,正常工時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整理薪資單與勞動契約,向當地勞工局或縣市勞工科檢舉,可匿名,由主管機關啟動調查。
(基本工資 − 實際月領)×低薪月數,請求權時效5年(最多回溯60個月)。
主動補發差額是最有效動作,差額可能達數十萬,但能把罰鍰從上限拉到低標,整體更划算。
薪資單、勞動契約、出勤紀錄、勞健保投保資料比對當期基本工資即可,紀錄會說話。
第86條罰違反定額進用義務,第87條罰違反同工同酬與基本工資保障,是不同義務的平行罰則。
| 比較面向 | general_employment | sheltered_employment |
|---|---|---|
| 薪資底線 | 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可依產能議定(得低於基本工資) |
| 前置程序 | 無,直接適用基本工資保障 | 須報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
| 未依規定後果 | 罰10萬至50萬元(第87條) | 未核備即視為違反第40條第1項,同樣裁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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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有關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罰則移列修正,並改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罰。
條次變更,原條文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有關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之罰則移列修正,並改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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